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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分类第十一类
 

壹客视觉友情提示:商标注册前请务必先进行商标设计,商标设计请点此了解。

 

第十一类

照明、加温、蒸汽、烹调、冷藏、干燥、通风、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。

[注释]

尤其包括:

空调装置,电或非电暖床器,加热水瓶,加热锅,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,电水壶,电热烹调用具。

尤其不包括:

制造蒸气的装置(第七类)、电热服(第九类)。

1101

照明用设备、器具(不包括汽灯,油灯)

1102

喷焊灯

1103

汽灯,油灯

1104

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(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,食品加工机器)

1105

制冷、冷藏设备(不包括冷藏车)

1106

干燥、通风、空调设备(包括冷暖房设备)

1107

加温、蒸汽设备(包括工业用炉,锅炉,不包括机车锅炉,锅驼机锅炉,蒸汽机锅炉)

1108

水暖管件

1109

卫生设备(不包括盥洗室用具)

1110

消毒和净化设备

1111

小型取暖器

1112

厨房用打火器具

1113

核能反应设备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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